海关最新政策汇总:多项新规涉及商品归类、保税油供应及减免税监管
涵盖归类决定调整、转关运输规范、反倾销申报要求及监管年限变化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多项公告,涉及商品归类、保税油跨关区直供、转关运输规范、反倾销措施申报要求以及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调整等内容,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支持企业升级发展。
01 公布与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涵盖有机苹果香蕉梨混合果泥等22项商品;同时废止涉及“塑木粒”的部分已公布归类决定。
02 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2017年第47号公告对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企业海关备案、经营资质、单证提交、监管设备配置、供油流程、报关手续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
03 规范转关运输业务
为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海关总署发布第48号公告,明确以下情形可办理转关运输:
- 多式联运货物及需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可申请联程转关;
- 符合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经批准可转关;
- 受温度、静电、粉尘等因素影响不宜在口岸查验的货物,可提前报关办理转关;
- 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货物、市场采购出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及外交机构公自用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该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4 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3907.1090)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自2017年10月24日起,相关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05 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申报要求
针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商务部实施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申报时商品编号须填报为29214200.20。
06 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海关调整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船舶、飞机由原年限调整为8年,机动车辆调整为6年,其他货物统一为3年,监管期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07 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涵盖水路、航空、铁路、公路、快递、储罐类及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等场所的设立标准。相关企业需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