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239号令 废止两项检验检疫规章
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239号令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4月2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能,确保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海关总署决定废止以下两项规章:
- 1999年11月23日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7号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 2006年1月28日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