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事项公告
明确信用管理细则,强化企业合规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 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继续作为《信用办法》的配套文件有效,海关依据《信用办法》及该标准开展企业认证。
- 截至2018年4月30日按原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被适用失信管理满一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 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认证企业管理;已获认证的,海关应下调其信用等级。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在海关备案的,其信用等级须与所属报关企业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 非当年注册或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若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且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将比照《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失信企业。
- 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涉嫌违法或存在管理风险可能影响信用状况的,可参照《信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实施重新认证。
- 海关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内容向社会公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信用信息。公众可通过“企业信用状况”栏目或“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相关信息。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需本人签名并出示身份证件;单位提出异议需加盖单位印章。
- 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交回原《认证企业证书》;无法交回的,由海关予以公示作废。证书遗失的,可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同步公示作废。
- 《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所称“1年内”,根据信用等级调整情形分别计算:企业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包括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等。 -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涵盖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及文号、许可证书名称、编号、内容、决定日期、有效期、许可机关等。 -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 (2)海关失信企业名录: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 (3)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企业名录(海关实施):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联合惩戒有效期。
- (4)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激励企业名录(海关实施):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包括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