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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5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5月1日起施行 慧通关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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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发展,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1)。

二、取消退(免)税预申报环节。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申报凭证内容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电子信息一致后,方可受理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在申报时,无需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分批申报退(免)税,或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无需再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核对进货凭证。

六、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前,若申报凭证无对应电子信息或信息比对不符,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凭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收齐单证、无法按期申报的,可在申报期限截止前提交《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包括以下情形:

  •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
  • 申报凭证被盗、被抢或邮寄丢失;
  • 司法、行政机关扣押申报凭证;
  • 买卖双方经济纠纷导致未取得凭证;
  • 办税人员伤亡、重病或离职未交接;
  • 海关尚未完成报关单修改;
  • 政府部门未及时出具所需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告知结果。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申报截止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下情形需提供收汇资料:

  • 企业分类管理为四类;
  •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能收汇原因虚假;
  • 收汇凭证被发现冒用。

上述第(一)项自被评定为四类企业次月起执行,第(二)至(三)项自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多种情形并存的,执行期以最晚截止时间为准。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已核销进料加工手册(账册)的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退(免)税业务。

(一)企业应获取海关联网监管数据中的“电子账册核销数据”及进出口报关单信息,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申请核销。如实际业务与数据不一致,还需报送《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导入审核系统,对申报表和调整表进行审核。

(三)核销确认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计划分配率,并在次月申报纳税时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同步调整免抵退税额。

(四)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类别、外汇管理等级变化,或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

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 购进航天运输器、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缴款书,以及接受发射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从合同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同时,《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证明材料。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详见附件7。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3.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5.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6.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7. 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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