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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海关企业特定资质备案之“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企业管理】海关企业特定资质备案之“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慧通关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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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企业特定资质备案之“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指南

哪些食品原料需备案?如何申请?流程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由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明确,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

其中,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属于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其养殖场必须完成备案方可作为出口加工原料来源。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十八条明确: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单位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列入目录的原料须来自备案场所,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上述规定已被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替代,相关内容继续有效。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明确了当前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品种目录。

二、申请材料

  1. 《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2. 养殖场法人或承包人身份证件;
  3. 技术员、质量监督员资质材料(学历学位证、执业资格证明、工作履历等);
  4. 养殖场平面图及至少五张彩色照片。水产类需提供全景、养殖池、药库、饲料库、进排水设施等照片;陆生动物类需提供大门、通道、饲养舍、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隔离舍、死畜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等照片;涉及禽流感防控的还需提供防疫设施照片;
  5. 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水产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陆生动物类提供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 水质检测报告(报告日期至申请日不超过一年)。水产类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陆生类符合NY5027-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7. 行政区划位置图,标明养殖场范围及周边环境,水产类需标注养殖池分布与编号;
  8. 投入品清单:水产类提供药物(含消毒剂)名称、成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停药期清单;陆生类提供疫苗、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清单;
  9.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日常管理、消毒、疫病防治、人员车辆管控、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
    • 饲养管理制度(种苗引进、饲料添加剂使用、用药管理等);
    • 进出场登记制度(记录品种、数量、来源、流向、运输管理及供货证明开具等);
  10. 陆生动物养殖场还需提交:活畜禽运输车辆照片(三张)、运输车辆信息、供货证明签字人身份信息及全体人员健康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企业申请:按照属地原则,向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选择“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在线申报。
  2. 海关受理:材料齐全的,海关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即为受理日。
  3. 材料审核:由隶属海关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4. 备案决定: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审批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完成。
  5. 名单公示:海关总署定期在其官网公布已备案养殖场名单。企业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备案状态。

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是否收费:不收费。

是否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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