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指南
哪些食品原料需备案?如何申请?流程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由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明确,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
其中,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属于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其养殖场必须完成备案方可作为出口加工原料来源。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十八条明确: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单位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列入目录的原料须来自备案场所,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上述规定已被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替代,相关内容继续有效。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明确了当前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品种目录。
二、申请材料
- 《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 养殖场法人或承包人身份证件;
- 技术员、质量监督员资质材料(学历学位证、执业资格证明、工作履历等);
- 养殖场平面图及至少五张彩色照片。水产类需提供全景、养殖池、药库、饲料库、进排水设施等照片;陆生动物类需提供大门、通道、饲养舍、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隔离舍、死畜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等照片;涉及禽流感防控的还需提供防疫设施照片;
- 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水产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陆生动物类提供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水质检测报告(报告日期至申请日不超过一年)。水产类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陆生类符合NY5027-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 行政区划位置图,标明养殖场范围及周边环境,水产类需标注养殖池分布与编号;
- 投入品清单:水产类提供药物(含消毒剂)名称、成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停药期清单;陆生类提供疫苗、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清单;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日常管理、消毒、疫病防治、人员车辆管控、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
- 饲养管理制度(种苗引进、饲料添加剂使用、用药管理等);
- 进出场登记制度(记录品种、数量、来源、流向、运输管理及供货证明开具等);
- 陆生动物养殖场还需提交:活畜禽运输车辆照片(三张)、运输车辆信息、供货证明签字人身份信息及全体人员健康证明。
三、办理流程
- 企业申请:按照属地原则,向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选择“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在线申报。
- 海关受理:材料齐全的,海关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即为受理日。
- 材料审核:由隶属海关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 备案决定: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审批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完成。
- 名单公示:海关总署定期在其官网公布已备案养殖场名单。企业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备案状态。
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是否收费:不收费。
是否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