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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49号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49号公告 慧通关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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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49号(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全面推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无纸化通关

2018年6月1日起全国实施联网无纸化作业,提升通关效率与贸易便利化水平

海关总署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49号

(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公告)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升许可证件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监管,保障资源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海关总署与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对“两类三种”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及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全面实行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

二、进出口受证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按照海关无纸化通关相关规定进行电子申报。海关通过联网系统核查相关证书电子数据。

三、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用于出口、再出口,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向我国台湾地区出口、再出口的,在完成无纸化报关后,申请人需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纸面签注,海关按规定办理。其余情形免于提交纸质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四、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验核纸质证书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制发纸质证书,海关验核并完成纸面签注。

五、未纳入无纸化范围的事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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