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贸易便利化,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
(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商品申报调整
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含“互联网+海关”接入方式)实现报关报检合一申报。若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企业客户端申报,应在随附单证栏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标注代码“A”。
二、出口商品申报调整
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无需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中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标注代码“B”。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确需纸质证明文件的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 (二)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可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统一放行管理
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该指令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实施时间及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