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规:规范核查程序 保障企业权益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资料复制、检查记录、抽样采样等操作要求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对核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一、资料复制方面,被核查人代表需确认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制材料上注明来源、页数、复制时间,标注“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若涉及外文资料,须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二、电子数据复制时,海关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及原始载体存放位置,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共同签章确认。 三、实施检查须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四、询问相关人员时,应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三方签名确认。 五、进行抽样或采样时,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六、如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整改,海关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 七、核查结束前,须填写《核查工作记录》,经双方确认后,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doc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doc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doc
5. 核查工作记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