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新西兰乳制品进口关税调整
依据中新自贸协定,部分乳品超量后将恢复征收最惠国税率
近期,海关陆续发布多项公告,涉及对原产于新西兰的乳制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相关内容涵盖固状及浓缩非固状乳、奶油、黄油、乳酪等多个品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13条规定,在协定生效后的14至16年内,针对特定农产品设立“特殊保障措施”。措施规定,四类新西兰进口农产品每年设有触发进口量。在该数量内进口的产品可享受零关税等优惠税率;一旦年度累计进口量超过触发水平,其后进口的同类别产品将不再适用协定税率,转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但次年自动恢复优惠待遇。
以2017年为例,“未浓缩及未加糖的乳及奶油”在《协定》下的税率为0%,而最惠国税率为15%。因此,当进口量触及上限时,海关将发布公告,明确自某日起恢复适用最惠国税率,该日期即为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日。
对于在措施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并启运的“在途农产品”,如在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经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继续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海关提醒:企业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正确填写报关单“征免性质”栏为“997”,“征免”栏为“特案”,以便顺利通关。具体操作依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执行。
海关提醒:
进口商申报进口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记得将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海关将进行审核并依法进行监管。有关规定以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