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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重要!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慧通关
20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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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布时间:2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3号公告 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新规范自2017年3月29日起施行,原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7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规定,调整“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删除“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明确该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原引用的“本规范第十八条”调整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区域间流转的情形,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区外企业须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流转遵循“先报进,后报出”原则。备案清单原则上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

(点击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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