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起实施的海关新政解读
涉及报关单位登记、多证合一及报关单填制规范三大方面
新春佳节临近,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海关总署发布多项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政。以下为进出口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对报关单位登记管理实施以下优化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可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 备案后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 总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报关企业及其备案分支机构均可在全国开展报关业务;
- 报关企业须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时,仅需提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申请。
依据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正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 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如需同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应勾选相关选项并填写备案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将数据交换至海关,企业无需再单独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 海关不再核发纸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系统查询备案结果;
- 如需书面凭证,可在“单一窗口”打印备案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印章。
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的企业,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按原有规定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中的具体填制要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 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货物应使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区外企业与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货物,应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参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
修订后的填制规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