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133项新化验方法 元旦起施行
公告明确执法依据 更新替代2014年旧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海关总署决定在更新维护基础上,正式发布CCLM 1001-0001等13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见附件1)。
为便于查找使用,公告同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附件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附件3)。
对同一商品进行属性化验时,若本公告所列方法与其他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以本公告发布的化验方法所得海关检验结论作为执法依据。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rar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doc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