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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出口企业注意货物木质包装,避免通关受阻!

海关提醒:出口企业注意货物木质包装,避免通关受阻! 慧通关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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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戳上面的蓝字“慧通关”关注我们哦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通知》

出口木质包装需谨慎!海关发布最新检疫监管要求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通知》,宁波海关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境货物所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因包装不合格导致境外通关受阻。

不当的木质包装可能在国际运输中传播有害生物。企业应掌握《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准确界定木质包装范围,并熟悉IPPC标识样式。

需重点关注部分国家的特殊要求:俄罗斯需出具熏蒸证书,欧盟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则无需相关证书。

若出口货物使用天然木质包装,须根据目的国加施IPPC标识。例如,出口至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针叶木包装必须进行熏蒸处理。熏蒸流程由专业队伍操作,包括报关员填写熏蒸联系单、贴标签、24小时熏蒸及4小时散药等环节。

(一)熏蒸方式分类

1. 整箱熏蒸:无需加施“IPPC”标识,货到场地后直接装箱并通知熏蒸队作业,通常使用CH3BR或PH3药剂,常规情况下喷洒CH3BR,熏蒸时长为24小时。

2. 加施“IPPC”标识:货物到场后先卸放指定位置,熏蒸队在每个包装前后加印标识后再装箱并实施熏蒸。

3. 包装单独熏蒸:向海关申报商检后,对木质包装单独进行熏蒸处理。

拼箱熏蒸适用于多个拼箱货物共用集装箱的情况,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同一目的港
② 同一进口国
③ 同一航次
④ 在同一商检局报检

(二)熏蒸主要要求

1、熏蒸时间:熏蒸必须持续24小时,结束后熏蒸队在柜门加贴带有骷髅标志的熏蒸标识。24小时后取下标识并散毒4小时方可入港。散毒不足可能导致货物受损。目前大连有三支熏蒸队伍,建议至少提前两天安排,涉及商检的货物最迟应在截载前两天送达场地。

2、包装要求: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和虫眼。发现树皮可由报关行清除,如有虫眼则需更换包装。如需出具熏蒸证书(用于目的港清关),须在出运前完成,不可补办。(建议企业均办理此证)

注意事项:

① IPPC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须加施IPPC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深加工材料除外)。

② 熏蒸联系单须经检疫人员签字后方可执行熏蒸,否则不予处理。

③ 常用药剂为CH3BR。

④ 报检单中如需加施标识,应在“备注”栏注明。

⑤ 进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凭提货单即可报检报关,所有进口货均须报检。

宁波海关强调,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托盘、木框、木桶、垫木、衬木等。但经人工合成或加热加压深度加工的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密度板、三合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以及厚度≤6毫米的木质材料,无需除害处理,可直接随货出境。

通知明确,熏蒸处理机构须规范加施IPPC标识。经合格处理的实木包装必须加施清晰、明显的IPPC标识,便于国外查验,并做好出库检查,防止遗漏造成损失。使用企业也应在包装过程中核查标识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单位。

海关建议出口企业高度重视木质包装检疫合规性。除害处理成本较低,切勿因节省小成本而引发退运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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