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
自2017年4月26日起实施,提升进出口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1
为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办理并经海关审核的减免税手续,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时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企业在申报进口《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证明或其扫描件。若《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海关需核验纸质单证的,企业应配合提供。
进口申报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须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留存纸质证明(第三联),可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