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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会计收到立即退回!(超全)

4月1日起,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会计收到立即退回!(超全) 慧通关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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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戳上面的蓝字“慧通关”关注我们哦注意!4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发票政策正式实施!开发票必须按照新规执行,会计收

4月起实施新发票政策,这15种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自2019年4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发票政策正式施行。企业会计人员需严格审核发票合规性,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必须退回,否则将承担相应损失。税务机关将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监控,重点核查旧税率发票开具行为。

15类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1. 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如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 品名笼统、无明细清单的发票
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一致,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品名。若涉及汇总开票,须附带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 清单为A4纸自行打印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所附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手工或外部软件生成的清单无效,不能用于报销。

4. 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如实际购买茶叶但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相关费用不得报销,并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5. 备注栏信息不全的发票
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货物运输等发票必须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地点、时间等信息,缺失则视为不合规。

6. 发票专用章不规范
包括盖章模糊、错盖财务章或公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情况,均需退回重开。

7. 成品油发票未标注“成品油”字样
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左上角须打印“成品油”,红字发票第二行标注“销项负数”。普通卷式发票除外。

8. 成品油发票单位或数量栏填写错误
“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数量”栏不能为空且不得为零,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和扣税凭证。

9. 非通过新系统模块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成品油模块开具,否则无效。

10. 虚开发票(无真实交易)
无实际购销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不能报销,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1. 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
如住宿费发票误用免税税率,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和进项抵扣依据。

12. 出口货物代办退税发票未备注“代办退税专用”
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用于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否则无法办理退税。

13. 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实际交易中,发票应由销售方向购买方直接开具。通过甲方安排由乙方开票,不符合“三流一致”原则,存在税务风险。

14. 使用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2018年12月31日后不得继续使用旧版监制章发票。新版监制章为椭圆形,中间印有“国家税务总局”,下环为“XX省(区、市)税务局”,印色为大红色。

15. 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发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栏必须包含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若简称缺失或错误(如“*运输服务*+不动产”),即使税率正确,也不得抵扣或税前扣除。

五类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形

1. 向个人开具的普通发票
购买方为个人的,不强制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2.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
上述单位不属于16号公告规定范围,可仅填写单位名称。

3. 国外客户
出口企业向境外客户开具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 卷式发票或手写发票无识别号栏
若发票格式本身无“纳税人识别号”栏,则不适用该规定。

5. 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
该时间节点前的发票不受此政策约束。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金税三期系统已实现对企业购销数据的全流程监控。纳税人识别号与税收分类编码的广泛应用,使税务机关能够精准分析业务逻辑、成本配比及资金流向。任何不合规发票都可能触发预警,导致稽查风险上升。

会计人员在报销环节务必重点核查以下七项:
1. 是否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 税率是否准确;
3. 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笼统开票行为;
5. 发票专用章是否规范;
6. 汇总开票是否附带税控系统清单;
7. 培训会议类发票清单是否由酒店系统开具并盖章。

此外,自2019年4月起,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进一步放宽,勾选认证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大幅提升办税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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