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加计抵减”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内容
1. 加计抵减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 政策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3. 哪些纳税人属于政策适用范围?
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
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 邮政服务:包括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等;
-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服务;
- 现代服务:涵盖研发技术、信息技术、物流辅助、商务辅助、鉴证咨询等;
-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等。
5.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
不能。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计算
6. 如何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累计销售额计算;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销售额计算。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计算。
7. 兼有多项应税行为如何计算?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业务的,其相关销售额应合并计算,再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确定比重。
政策适用问题
8. “当年内不再调整”如何理解?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次年根据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断是否继续适用。
9. 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可在确定适用政策的当期一并补提。例如,某企业2019年4月成立,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6月符合条件,则可在6月补提5月和6月的加计抵减额。
1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
不能。只有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方可计提加计抵减额。
11. 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时如何处理?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计算
12. 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上期末余额 + 当期计提额 - 当期调减额
1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不能。加计抵减额仅可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4. 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可用加计抵减额进行抵减;未抵减完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使用。
15. 当期应纳税额为零时,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6. 出口货物劳务或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
不适用。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7. 兼营出口且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出口及跨境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18. 政策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未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9. 新设企业前期无销售额,如何判断适用条件?
若纳税人设立初期无销售额,应自形成销售额的月份起连续计算3个月销售额,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如A公司2019年8月开始有收入,则按8-10月销售额判断。
20. 年度间不再适用政策,结余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若某公司在2019年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20万元),即使2020年起不再适用政策,该余额仍可在2020—2021年期间继续抵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