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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丨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总署公告丨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慧通关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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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西兰海关AEO互认将于7月1日实施

高级认证企业将享通关便利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9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为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被视为中国AEO企业;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成员为企业视为新西兰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通关中,向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频次;对需查验货物优先处理;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支持。


三、中国AEO企业向新西兰出口时,应将AEO身份告知进口商,由其按新西兰海关要求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企业从新西兰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AEO<新西兰AEO编码>”,例如“AEO<NZ1234>”。中国海关核实身份后将提供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4日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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