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自2017年6月30日起实施保证金措施,明确税则申报编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取征收保证金方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已发布2017年第32号公告,明确被调查产品的具体范围。
现就相关商品编号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上述税则号列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的商品时,应将商品编号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tif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9日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