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
明确核查范围、程序及资料要求,保障执法规范与企业权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
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核查作业,保障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已公布保税核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现就其他后续核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后续核查”是指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风险要素所开展的核查工作。
二、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向被核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统称“被核查人代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核查目的与要求。
三、海关对被核查单位的账簿、单证等资料进行复制的,需由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制件上注明来源、页数、复制时间,签署“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
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及原始载体存放位置,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共同签章确认。
四、海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货物时,应制作《核查记录》(见附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人代表及场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核查记录.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4日
部分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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