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及非中规车进口申报规范
涉及商品暂定税率、协定税率调整,明确平行进口汽车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 最惠国税率
-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执行至2018年6月30日。
- 根据我国加入WTO关税减让表修正案,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分阶段降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第二次降税,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
- 自2018年7月1日起,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最惠国税率调整为10%。
2. 关税配额税率
-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保持不变。
- 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配额税率维持1%暂定税率。
- 对配额外进口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
3. 协定税率
- 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部分商品首次适用协定税率。
-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内地与港澳CEPA框架下的部分商品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
- 中国与智利、新加坡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及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变。
4. 特惠税率
- 对相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实际需求,2018年税则税目总数调整为8549个。
二、其他说明事项
- 海关总署编制《2018年非全税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和《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8年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发行,供通关参考。
- 海关总署将根据新方案调整《商品归类决定》和《本国子目注释》,并另行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制度性通关成本,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规范申报目录》及相关公告,现就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进口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非中规车定义
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设计生产,通过平行进口等方式进入中国的车辆。
二、申报方式
非中规车实行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不同型号车辆须分项申报。
三、价格补充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时须同步提交“价格补充申报单”,包括:
- “买方”栏填写实际买方;
- “卖方”栏填写实际卖方;
- “签约日期”填写正式销售合同签订日期;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依次填报:车辆年款、型号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其官网含税价格,各项以“/”分隔,不加空格。
四、备注栏填写要求
- 主动补充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
- 若实际买方与收发货人一致,标注“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不一致的,标注“非自营”。
五、随附单证要求
除常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 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扫描件;
- 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及书面采购流程说明,需体现完整贸易链条及各环节利润、折扣比例;
- 签约当月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可用“车窗纸”扫描件替代;
- 申报俄规、墨规车辆,如享受出口退税,须提供退税证明;无法提供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在申报后180天内向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交;
- 中东规车辆须提供主要配置信息。
六、补充申报时限
未在申报时同步补充的,须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现场海关补报。逾期未补报的,海关将视情开展税收风险排查。
七、填报指引
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其余栏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