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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63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63号公告 慧通关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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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3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两项重要公告 涉及加工贸易担保与商品归类裁定

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及2017年第三批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要求,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62号公告,明确过渡期结束后相关业务办理安排:

  • 原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调整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无需再向银行开设台帐,直接按海关事务担保规定办理手续。
  • 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解除后,企业可凭财务收据向主管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算,起息日为保证金缴入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止息日为海关开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之日。

该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

同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63号公告,公布2017年第三批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受理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进样器”归类裁定申请,并作出相应裁定,随公告附发执行。

公告明确,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动导致行政裁定依据变化的,该裁定自动失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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