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新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旧版目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93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公布最新版本(详见附件)。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经营者,须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相关规定,先报经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审批,再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7号公告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