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落实“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法律顺利实施,需通过《实施条例》细化相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细化的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框架下,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和征管机制等方面作出细化,以适应实际征收管理需要。
征税对象的具体界定
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界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不包括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提供服务或企业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是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税义务:达到省级政府规定规模标准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应依法缴税;依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视为直接排放,免征环保税。
计税依据的确定方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计税,固体废物按排放量计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计税。《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排放量为当期产生量减去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量后的余额。对于非法倾倒、未按规定安装或联网监测设备、篡改监测数据、虚假申报等行为,以其当期污染物产生量作为排放量,强化执法刚性。
税收减免的适用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实施条例》明确了浓度值计算方法,并从严设定减税条件,确保政策执行规范统一。
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
为保障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实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细化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信息交换、纳税申报地点确定、管辖争议处理、纳税人识别及数据异常应对机制。对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保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明确了处理原则。此外,税务与环保部门应无偿提供纳税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排污费是否继续征收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停止征收排污费,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