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新规
优化通关系统,提升贸易救济措施执行效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
(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因贸易救济措施导致的放行前核查率,海关总署已优化H2010通关系统及预录入系统,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申报信息,实现自动计税
申报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且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货物,除按规定填报外,须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如实填写“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关键计税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信息完整准确的,系统将自动完成计税;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无法自动计税的,转由人工处理。申报保障措施项下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强化原产地管理与单证提交要求
无论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进口收货人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需作出说明。若无法确定原产地是否涉案,可将“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项留空,系统将转入人工处置。
对于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货物,须提交原厂商发票(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的情形。如仅能提供贸易商开具的商业发票,发票中必须包含原厂商名称及原厂商发票编号。
若涉案企业已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还需提交该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上述所有单证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未电子化提交的,系统将退单。电子提交内容应与纸质正本一致,纸质文件无需随附报关,但须按海关规定留存备查;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提交纸质正本。
三、优化系统支持,便利企业填报
海关预录入系统已维护相关原厂商名称、税率及价格承诺状态等信息,企业填报时可通过系统提示勾选,提升准确性和效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填报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5日
填报要求
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商品,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格式为:“|< >< >< >< >< >”,其中“|”、“<”、“>”为英文半角符号。
“|”为申报要素后的分隔符(无规范申报项时需手动添加),其后五个“< >”依次对应:“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无英文名可用原产国文字标注)、“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税率填写实际数值(如30%填“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1”(是)或“0”(否)。五项不可缺失,“< >”必须保留,无内容时可为空。
示例:
1.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2>< ><0>” —— 征收20%反倾销税,不适用价格承诺;
2.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 ><0.5><0>” —— 征收50%反补贴税,不适用价格承诺;
3.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 ><1>” —— 属反倾销商品,因符合价格承诺免征税;
4.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0><1>” —— 同时涉及反倾销与反补贴,因符合价格承诺均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