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新规及报关填制规范
明确申报要求与文书格式,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格式文书及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以下三类格式文书:《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附件2)、《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附件3)。同时,就相关报关单填制规范作出如下规定: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填制规范
(一)“监管方式”栏:应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展览品(2700)”。
(二)“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 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需注明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 依据第十条规定,须填写复运进境或复运出境日期,期限不得超过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例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 根据第七条申请审核确认的,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格式为<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英文大写,半角符号);无此项内容则无需填写。
上述项目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依次填报,以“/”分隔,前后不加空格。
二、货物复运进出境报关单填制规范
已办理延期手续的货物,在申报复运进境或出境时,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格式为<ZS海关回执编号>;未办理延期的无需填写。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doc
3.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