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预裁定管理实施公告
明确申请条件、流程及执行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相关规定,现就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申请人应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符合以下特殊情况之一且有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在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实际进出口时间距申请时间不足3个月;
(二)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
三、申请须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四、海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5日内完成补正。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预裁定决定,出具《预裁定决定书》。除涉及商业秘密外,预裁定结果将通过官网等渠道公开。
六、在审查过程中,海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终止预裁定程序,并制发《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并获海关同意;
(二)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样品;
(三)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八、符合撤销条件的,海关将制发《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按决定书内容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预裁定+编号”(如:预裁定R-2-0100-2018-0001)。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需在进口时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
十、原产地预裁定以《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税则号列为依据。若进口时海关认定归类不符,该预裁定决定不予适用。
十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停止实施。
十二、同日起,海关不再受理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等原有预裁定类申请。
十三、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