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号: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措施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涉及税则号列2912.4990,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产品需按规定填报商品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号
(关于间苯氧基苯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2018年2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已发布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相关产品范围。现将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8号公告所列反倾销措施范围的商品时,应将商品编号填报为29124990.10。
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该产品存在倾销并损害国内产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则在反倾销税实施期间,申报相关商品时仍须使用商品编号29124990.10;如最终裁定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的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即行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号.tif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