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货物审批指南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详解
一、事项名称: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长江驳运船舶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转运业务的相关活动,包括船舶备案、变更、延期和注销等事项。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及其实务细则。
五、申请条件:
- 承运企业及其船舶须已完成海关注册登记;
- 具备可加封的货仓设施;
- 符合海关监管相关要求;
- 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情形: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不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船舶照片(正侧面45度,彩色,2张);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审批:
- 延续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船舶照片;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审批:
- 变更申请书;
-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船舶照片;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审批:提交《注销申请》,并交还《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
八、办理流程:
- 船舶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向船籍港海关提交完整材料;
- 海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批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审批文书:《批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二、受理机构:船籍港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直属海关或授权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
十五、结果送达:可当场送达,或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方式:登录海关官网或拨打“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通过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热线反映。
十八、办公信息:详见各直属海关官方网站或咨询“12360”热线。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填制说明
- 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
- 法人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地址:企业办公地址。
- 开户银行账号: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 营业执照编号:营业执照上登记号码。
- 申请船舶数量:本次申请注册的船舶总数。
- 联系人:负责海关事务的企业人员姓名。
- 电话:有效联系电话。
- 船名:申请船舶的正式名称。
- 船籍港:船舶注册港口名称。
- 船舶种类:按实际类型填写。
- 净吨位/载重吨位:按证书数据填写。
- 营运航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线。
- 证书号:船舶营运证编号。
- 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姓名。
错误示例:船舶负责人未向船籍港海关申请,而向经营地海关提交转运申请,属程序错误,将不予受理。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不具备加封条件货舱的船舶申请转运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监管要求,海关不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