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
简化监管流程,提升通关效率,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旨在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求,优化监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改革目标:推动监管与企业运营深度融合
新监管模式聚焦简化手续、优化权责,推动加工贸易监管由传统合同管理向企业整体经营统筹转变。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账册为主线、物料或HS编码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强化周转量控制和定期核销机制,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实现守法便利、高效监管。

试点范围覆盖全国主要口岸
本次试点涵盖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等海关。
各试点海关统一使用全国一体化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确保政策执行标准一致、数据互联互通。

试点企业需满足信用及管理要求
参与试点的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虽为一般信用企业,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业务范围全面覆盖加工贸易全链条
新监管模式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以及本企业或集团内的售后维修等全流程业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其适用新监管模式:
-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 信息化系统不健全,货物流与数据流逻辑不清,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未按要求留存、提交相关数据和单证;
- 主动申请退出;
-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账册的核销手续。

本文来源:海关发布,供稿:海关总署加贸司、宁波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