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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公告带来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你都了解吗?看这篇就对了

19号公告带来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你都了解吗?看这篇就对了 慧通关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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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监管模式和大家熟悉的传统的加工贸易模式相比会带来哪些变化呢?

海关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

简化监管流程,提升通关效率,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旨在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求,优化监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改革目标:推动监管与企业运营深度融合

新监管模式聚焦简化手续、优化权责,推动加工贸易监管由传统合同管理向企业整体经营统筹转变。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账册为主线、物料或HS编码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强化周转量控制和定期核销机制,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实现守法便利、高效监管。

试点范围覆盖全国主要口岸

本次试点涵盖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等海关。

各试点海关统一使用全国一体化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确保政策执行标准一致、数据互联互通。

试点企业需满足信用及管理要求

参与试点的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虽为一般信用企业,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业务范围全面覆盖加工贸易全链条

新监管模式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以及本企业或集团内的售后维修等全流程业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其适用新监管模式:

  1.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2. 信息化系统不健全,货物流与数据流逻辑不清,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未按要求留存、提交相关数据和单证;
  4. 主动申请退出;
  5.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账册的核销手续。

本文来源:海关发布,供稿:海关总署加贸司、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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