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迎第七次修正:起征点提至6万元,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明显
综合所得纳入计税范围,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税收制度迈向公平合理

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0年个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也是1994年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被视为对现行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此次修法距上次已间隔7年,改革涉及面广、亮点突出,将显著提升百姓获得感。
本轮改革聚焦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型,涵盖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强化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等多项举措,旨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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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拟提高至每年6万元综合所得计税开启新阶段
草案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即6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度收入减去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依法允许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此次调整标志着我国个税制度向综合税制迈出关键一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将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计税,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取代原有的按月计税方式。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这一模式借鉴国际经验,有助于实现更公平的税负分配。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该标准综合考虑了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等因素,具有前瞻性。改革后,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税负将明显下降。同时,年度汇算清缴机制将使收入波动较大的纳税人能按全年实际收入确定适用税率,解决年终奖税负偏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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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率级距,中低收入者减税超五成月入2万元以下降幅显著
现行个税实行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本次改革在维持七档税率不变基础上,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30%及以上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具体调整包括:3%税率级距翻倍,部分原适用10%税率的收入改按3%征收;10%税率级距大幅扩大,原适用20%及部分25%税率的收入下调至10%或20%。
测算显示:
- 月收入5000元以下(未考虑专项扣除)者无需缴税,税负降低100%;
- 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者,税负降幅超50%;
- 月收入20000元至80000元者,降幅在10%-50%之间;
- 月收入80000元以上者,降幅在10%以内。
以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扣除2000元)为例,改革前应纳税345元,改革后仅需缴纳90元,降幅逾70%;月入2万元者税负从2620元降至1190元,降幅超50%;月入5万元者税负下降约20%。若叠加后续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际税负将进一步减轻。
此外,经营所得最高档35%税率的级距下限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减负。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此次改革重点惠及中低收入群体,收入越低减税幅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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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引入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税制公平
草案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基础上,额外扣除相关生活支出。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机制。财政部部长刘昆指出,此举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差异,更符合个税基本原理,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张斌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是国际通行做法,能够更真实反映纳税人实际负担水平,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特别是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将有效缓解特定群体的生活压力,使税制更具人性化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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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增设反避税条款堵住漏洞
草案新增反避税条款,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避税的行为进行调整,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财产转让、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情形。
对于需补税的情况,除补征税款外,还将依法加收利息。此举旨在维护税收公平,防止税基侵蚀。
李万甫表示,反避税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个税征管向精细化、法治化迈进。未来需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协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确保税收制度公开透明、执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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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综合:新华社、新华网,由“慧通关”整理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