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新增5个栏目填制要求,多项内容调整,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修订,并公告如下:
一、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4个栏目名称修改:“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获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1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