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关键申报项目填报规范详解
涵盖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备注及集装箱等核心字段填报要求
第五十五章 包装种类
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数据类型为2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根据海关《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运输包装应按提运单所列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填写相应的2位代码。例如:再生木托可填报“再生木托”或代码“92”。
其他包装(含各类内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应在“其它包装”栏中,依据《包装种类代码表》填写对应代码及件数。如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填报“22”或中文名称。
三、编码规则
《包装种类代码表》整合原报关与报检标准,统一适用于运输包装及其他包装。
参数表:《包装种类代码表》(附表15)。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包装种类”和原报检“包装种类(含辅助包装种类)”合并而成。
第五十六章 标记唛码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多支持400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外的文字与数字;无标记唛码时,填报“N/M”。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标记唛码及备注”与原报检“标记唛码”合并而来。
第五十七章 备注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多70位。
二、录入要求
以下情形需按规定格式填报:
1. 外商投资企业代理进口设备的,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
2. 办理进口直接退运的,填报“<ZT+联系单号或通知书编号>”。
3.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填报本场所编码;涉及流转的,填报对方编码。
4.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填报销毁申报表编号。
5. 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2600/2700):
- 填报暂时进出境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 填报复运进出境日期(8位,期限在6个月内);
- 已审核确认的,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格式:<ZS+编号>);
- 已延期的,填报《延期办理单》回执编号(格式同上)。
以上内容用“/”分隔,不加空格。
6. 跨境电商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7. 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8. 服务外包进口货物,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9. 公式定价货物,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多商品中部分为公式定价的,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号#商品序号@”。
10. 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相同货物,填报“预裁定+编号”,如“预裁定R-2-0100-2018-0001”。
11. 含归类行政裁定的报关单,填报“c+四位数字编号”,如c0001。
12. 已完成预检验的货物出区时,填报“预检验”,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预报检单号。
13. 进口直接退运货物,填报“直接退运”。
14. 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单证册”。
15. 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报“不含动物源性”。
16. 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或保税仓库的货物,填报“保税入库”或“境外入区”。
17. 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分送集报货物,填报“分送集报”。
18. 军事装备出入境,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
19. HS编码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商品:
- 属于培养基的,填报“培养基”;
- 属于化学试剂的,填报“化学试剂”;
- 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填报“不含动物源性”。
20. 属于修理物品的,填报“修理物品”。
21. 其他特定情况,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
22. HS编码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需填报具体用途。
23. 其他需说明事项。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标记唛码及备注”与原报检“特殊检验检疫要求”合并而成。

第五十八章 集装箱号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1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按箱体上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一份报关单多个集装箱的,逐一录入。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为原报关与原报检“集装箱号”合并项,录入要求不变。

第五十九章 集装箱规格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4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在填报箱号后,按《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对应规格。例如:“普通2*标准箱(L)”对应“11-普通2*标准箱(L)”。
三、编码规则
现行《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采用2位数字代码,取代原报关的1位英文和原报检的3位数字。
参数表:《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附表16)。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集装箱规格”与原报检“集装箱号码(含规格)”合并而成。
第六十章 商品编号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13位数字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13位商品编号。前8位依据《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第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第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示例:进口“活龙虾”,先录入“0306329000”,再在“检验检疫编码”下拉菜单中选择“101活虾”等对应附加编号。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商品编号”(10位)与原报检“货物HS编码”(13位)合并为统一13位编码。
第六十一章 商品名称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字符型,最多255位。
二、录入要求
1. 商品名称应真实准确,与合同、发票等单证一致。
2. 名称应规范,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管理要求,可参照《海关规范申报目录》。
3. 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须与备案信息一致。
4. 需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填报“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
5. 多种货物同一提单项下且应归入同一编号的,一并归类后填报合并名称。
6. 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或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名称。
7. 属于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填报详细中文名称与品牌,中间用“/”分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名。
8. 出口报关单须填报“出口享惠情况”,选项包括:不享受优惠关税、享受优惠关税、无法确定;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商品名称”与原报检“货物名称”合并而成。
第六十二章 法定第一数量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字型,最多19位(小数点后5位)。
二、录入要求
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
特殊情况如下:
- 罐装同位素、氧气等可重复使用容器货物,扣除容器重量后填报净重。
- 零售包装罐头、药品等不可分割包装货物,按净重(含内包装)填报。
- 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如未脱脂羊毛),按公量重填报。
- 以毛重计价的大宗散货(如粮食、饲料),按毛重填报。
- 酒类、饮料、化妆品等零售包装商品,按液体部分重量填报。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分批进口的,按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按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气体货物(单位立方米)按标准状况(0℃,1个大气压)折算体积填报。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法定第一数量”与原报检“HS标准量”合并而成,录入要求不变。
第六十三章 总价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字型,最多19位(小数点后5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同一项号下货物实际成交总价格;无成交价的,填报货值。
录入成交数量、单位和单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总价。
四、其他说明
该项目由原报关“总价”与原报检“货物总值”合并而成,录入要求不变。
(源自: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