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加施IPPC标识?海关强化监管应对国外通报
近期多国通报我国出口木质包装不合格,海关加强查验,企业需合规处理并加施国际标识
近日,关务行业流传一份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管理的内部执行通知,引发广泛关注。尽管该通知尚未在海关总署官网正式发布,但已有出口企业反映在实际查验中被要求执行相关措施。
据传,通知背景源于多个国家或地区陆续通报我国部分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存在以下问题:
- 未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规定的标识;
- 虽已加施IPPC标识,但仍被检出活体有害生物。
为防止境外检疫风险、避免企业遭受退运或销毁损失,依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相关监管要求如下:
一、所有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二、各海关在查验出境货物时,将同步抽查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放行。

根据现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若出现热处理设施不达标、除害处理技术指标不符、成品库管理不规范、标识加施不合规等情况,海关将责令整改,期间暂停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十四条 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木质包装在国外被退货、销毁,或存在未经处理加施标识、倒卖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海关可暂停或取消其资质并予以公布。

出口企业应特别注意目标市场的检疫要求。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明确要求熏蒸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输往美国和加拿大的货物若未提供官方熏蒸证书,可能面临到港后高额补办费用甚至整批货物被销毁的风险。
出口木质包装主要分为两类:
- 需熏蒸:以实木为材料的木质包装,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 免熏蒸:采用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人造板材,可免于熏蒸,直接出口。
注意:所谓“免熏蒸木箱”若实际使用实木材料,仍须办理商检局出具的熏蒸证明。

(一)熏蒸方式分类
整箱熏蒸:
- 无需提前加施IPPC标识,货物到场装箱后由熏蒸单位统一处理;
- 需加施IPPC标识的,应在熏蒸前完成标识加印,并由熏蒸队在包装前后位置标注;
- 也可单独对包装进行熏蒸,需向海关申报并完成商检流程。
拼箱熏蒸:多个拼箱货物共用一个集装箱熏蒸,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同一目的港;
- 同一进口国;
- 同一航次;
- 在同一商检局报检。
(二)熏蒸基本要求
- 熏蒸时长:须持续24小时,结束后由熏蒸单位在柜门张贴专用标识;散气时间不少于4小时,方可入港,否则可能导致货物受损。
- 包装要求: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或虫眼。如有树皮需清除,发现虫眼则须更换包装。熏蒸证书须在出货前办理,无法事后补办。
其他注意事项:
- IPPC标识为国际通用标准,自2005年起,输往欧美澳等国的带木质包装货物均需加施(人造板除外);
- 熏蒸作业前须提交并签署熏蒸联系单,经检疫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
- 常用药剂为溴甲烷(CH3BR);
- 如需加施标识,应在报检单“备注”栏注明;
- 进口货物抵达目的港后,须凭提货单及时报检报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