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的公告
明确适用范围、运输要求及禁止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确需进行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如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此之外,仅在防止港口货物阻塞的情况下允许申请。
二、疏港分流作业限于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转移至另一港区,或转移至具备公共堆存功能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三、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疏港分流业务。
四、需通过境内公路运输的疏港分流货物,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