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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通关如何享惠

进口通关如何享惠 慧通关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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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容错过的RCEP

RCEP协定享惠通关及原产地管理政策解读

明确申请程序、核查机制与文件保存要求,助力企业合规享惠

RCEP协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原产货物在进口时、进口后及在途状态下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程序,明确进口缔约方应依据原产地证明给予相应关税优惠。同时,协定对原产地证明核查、文件保存及拒绝享惠情形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合规货物最大限度享受协定红利。

一、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三种情形

1. 货物进口时申请享惠
进口商需按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明适用RCEP协定税率,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

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货物,或经海关免除提交要求的,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但为规避监管而拆分多次进口的,不适用该豁免。

2. 货物进口后申请享惠
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明,进口商可依据国内法规补交。在中国,企业可在申报时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后续补交原产地证明,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协定优惠。

3. 在途货物申请享惠
协定生效前已出口、尚未完成进口申报的原产货物,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进口商提交原产地证明正本或经认证的真实副本,海关可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二、原产地核查机制
根据RCEP第二十四条,进口缔约方海关对原产地证明真伪或货物原产资格存疑时,可启动核查程序,向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签证机构或主管机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核查请求应设定反馈期限,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90日;收到回复后,应尽可能在9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不超过180日。核查结果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核查期间,海关可暂缓给予优惠待遇,但允许企业在提供税款担保后先行放行货物。

在中国,海关为唯一核查对接窗口。出口商、生产商或签证机构如收到外方核查请求或遭遇通关受阻,应及时向所属海关反映,由海关协调处理。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三、文件保存要求
各缔约方应要求本国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签证机构和主管机关保存与原产资格相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中国规定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以保障原产地核查顺利实施。

四、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情形

1. 可拒绝给惠的情形
包括:货物不符合原产地规则;进出口商或生产商未遵守协定相关规定;未能满足核查要求等。明确拒绝条件有助于规范执法,防止随意拒惠,保障合规货物享惠权益。

2. 不得拒绝给惠的情形
协定明确规定,不得仅因使用第三方发票或单证存在微小差错而拒绝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方发票:国际贸易中常通过中间商交易,导致原产地证明上的出口商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只要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海关不得仅因发票主体不同拒绝享惠。例如,新西兰A公司销售商品给中国上海C公司,合同及发票由其香港子公司B开具,C公司申报RCEP享惠时,海关不得因此拒绝优惠。

微小差错:若非实质性错误(如打印瑕疵、格式差异等),且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海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优惠。企业若因此类问题被拒,可联系属地海关协助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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