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注意!这9种记账方式涉嫌偷税
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时确认收入
企业通过预收账款销售货物时,应在商品发出时及时确认销售收入。长期挂账导致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存在税务风险。正确做法: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实现销售后,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规定处理增值税。
原材料转让或债务抵消未确认收入
企业间通过协议将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磨账),或转让原材料未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且未计提销项税额,属于违规行为。
价外收入未计入销售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等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企业直接冲减财务费用而不计收入,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返利销售不入账
厂家向商家返还现金或实物作为销售激励,若不入账、不计收入、不作进项税转出,构成账外经营,易被认定为偷税。
视同销售未确认收入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赠送、样品展销等情形,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否则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未转出进项税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
公司与股东资产混同
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收支,或公司与股东账户频繁交易,易造成财产混同,可能导致资产隐匿、转移或被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
流动资产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
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仅需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相关附表,资料留存备查。但若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变等非正常损失,须作进项税转出;因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减值,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
盘盈固定资产未计入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未按规定确认损益将影响财务报表真实性及税务合规性。
来源:厦门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