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收汇核销事项操作指南
2018年度出口业务相关税务处理截止时间与政策依据汇总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及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企业,若在2018年确认销售收入,须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二、出口免税申报
对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于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办理免税申报。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改按免税处理,申报时限相同。
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或延期申报被否决且符合条件的,应在次月申报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三、征税申报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既未申报退(免)税也未申报免税的,应于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已申报退(免)税后发生退运转内销的,或出口转内销情形,应按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来料加工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需补缴相应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四、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企业在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申报退(免)税时,如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等缺少电子信息或信息不符,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提交《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五、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2018年度已由海关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企业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税务核销申报。
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将暂停办理退(免)税业务,待核销后方可继续办理。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重新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六、出口收汇相关事宜
2018年度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须在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完成收汇(跨境人民币结算为收取人民币)。
未能按时收汇但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于截止日前申报“不能收汇”,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视同收汇。未收汇且未申报或申报不被确认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可视为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
- 01 国外市场行情变动:提供商会证明或交易所报价;
- 02 出口商品质量问题:提供进口商函件及进口国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与保证函;
- 03 动物及鲜活产品损耗:提供相关函件、证明材料或书面保证;
- 04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需新闻报道或使领馆证明;
- 05 进口商破产关闭:提供媒体报道或使领馆证明;
- 06 汇率波动:提供官方媒体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 07 溢短装:提供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证;
- 08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晚于申报期:提供出口合同;
- 09 其他原因: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