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手册设立及核注清单操作指南
金关二期系统下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备案与保税核注清单申报要点解析
一、企业申请设立手册需提交的单证资料
- 委托加工的,须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自行加工的,须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二、手册有效期申报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6号公告,企业应按合同有效期申报手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手册申请数量规定
企业可根据生产计划和执行情况向海关申请设立手册。金关二期系统对手册份数不作限制。
四、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涉嫌走私,案件尚未审结;
- 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责令整改且在整改期内;
- 租赁厂房或设备开展加工贸易;
-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 手册延期两次及以上;
-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
- 涉嫌违规,案件尚未审结。
五、手册表头“进出口岸”填报规范
企业应根据实际进出境口岸如实填报,须填写具体隶属海关的4位关区代码,不得仅填报直属海关代码(如“深圳海关5300”)。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确定的,应在书面申请中说明,经海关核准后可暂不填报。
六、“单耗申报环节”填报要求
该栏目可选择“出口前”或“报核前”。除经海关批准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如参与“单耗自核试点”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应在“出口前”申报。
七、金关二期合同备案操作要点
- 取消备案资料库:金关二期简化流程,取消手册备案资料库,企业可直接通过系统开设手册。
- 损耗分类申报:损耗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需分别申报。“无形损耗”指因工艺原因以气体、液体、粉尘等形式排放且不再回收的部分。
- 净耗与单耗关系:“净耗”“无形损耗”“有形损耗”为必填项,系统自动核算总耗料;“单耗”为非必填项,仅用于企业内部参考。
- 单耗版本设置:为统一字段格式,手册系统默认“单耗版本”为“0”。
- 单耗版本备案时间:账册设立时无需备案,应在出口前完成备案。企业可自定义编码规则(含字母、数字),但手册统一使用“0”作为版本号。
- 同一成品不同客户用料处理:相同成品料号对应不同客户用料时,可视为不同成品分别申报单耗,并以自然数1、2、3…作为单耗版本号区分;首次备案填“1”。后续通关应按实际版本号申报,也可为不同客户建立独立料号。
- 已备案信息变更限制:备案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成品/料件的单位和单耗。币制一经审批不可更改。
八、保税核注清单申报流程与规范
- 申报流程变化:
- 余料结转、销毁(无收入)、不作价设备结转等业务可免于报关单申报;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及与区外企业间的货物往来,区内企业可免于备案清单申报;
- 已设立保税底账的企业,在办理进出境、区域流转等业务时,须先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再根据需要生成报关单;
- 报关单数据由核注清单归并生成;
- 货物流转须先由转入方报送进口核注清单,再由转出方报送出口核注清单。
- 修改与撤销规定:
- 报关单撤销的,对应核注清单须一并撤销;
- 未关联报关单或报关单未申报的,仅可撤销;
- 报关单修改涉及清单内容的,须先修改清单,确保一致性;
- 修改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须先变更底账;
- 底账已核销的,核注清单不得修改或撤销;
- 海关布控复核期间,不得修改或撤销清单。
- 料号级申报支持:金关二期支持企业按料号级直接申报,无需归并,提升管理精细度和关企数据一致性。
- 报关单商品序号自定义:“报关单商品序号”为非必填项。不填则系统自动归并生成;企业可根据需要手动指定序号。
- 一项料号拆分为多项商品:不能直接拆分,但可通过在同一核注清单中申报两条相同料号记录,并分别填写不同“报关单商品序号”,实现报关单上的分项申报。
- 商品归并条件:
- 料件归并:须满足10位商品编码、申报单位、中文名称、币制、原产国相同;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海关或企业认为需单列的不得归并。
- 成品归并:须满足10位商品编码、申报单位、中文名称、币制、最终目的国相同;出口应税商品、涉及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成品不得归并;管理需要单列的不得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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