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规实施:公式定价货物管理全面升级
2021年第44号公告解读,通关更便利、管理更规范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新规在备案范围、申报要求、企业管理等方面作出多项调整,进一步完善公式定价货物的监管与服务。
一、海关管理更加规范
(一)文件依据更加完备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作为管理依据,增强制度合法性与操作性。
(二)备案范围扩大
此前因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而无法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以及不涉及内销的保税货物无需备案;新规明确将上述两类货物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注:保税物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运出且未发生销售的,不适用本公告。
(三)合同备案要求调整
- 备案时点:由“首批货物进口前”调整为“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
- 申请材料:需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及相关资料,程序更清晰。
- 免于备案情形:若在申报进口或“两步申报”完整申报时已能确定结算价格,则无需备案。
(四)报关单填制更明确
除在备注栏填写备案号外,新增“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须据实填报;最终价格确定后,相关项目应同步调整。
注: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除外)免予填报上述两个栏目。
(五)涉税管理节点更清晰
- 对以暂定价格申报的公式定价货物,企业须办理税款担保。
- 明确“开具结算发票时间”为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 结算价格延期由“备案地海关同意”调整为“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最长可延至9个月。
二、企业办理更加便利
(一)备案审核简化
海关不再进行价格审核,仅核验货物是否属于管理范围及材料完整性。
(二)备案时限缩短
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三)结算申报时限放宽
企业提供结算材料的时间由“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延长至“结算之日起30日内”。
(四)备案海关选择更便捷
可向“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申请备案,不再局限于进口地或企业所在地海关。
(五)补办节点更明确
补办备案应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提出。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进口铝矿砂根据到港检测成分定价,是否需要备案?
答:属于成分含量影响成交价的公式定价货物,自2021年9月1日起需办理备案。
问:山东企业在青岛进口原油,滨州报关,应在何处备案?延期如何申请?
答:可在申报地(滨州海关)或企业备案地(东营海关)备案;价格延期须由申报地海关批准,仅能在滨州海关申请。
问:同一合同分批在上海、济南报关,是否需重复备案?
答:备案结果全国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