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国际转运货物通关指南
一文读懂监管流程与申报要点
海运国际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港口启运,在境内设有海关的地点换装船舶后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此类货物自进境至出境全程须接受海关监管。
监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经第235号、第240号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经第240号修改)
- 《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
基本流程
- 转运货物进境前,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 货物运抵境内港口后,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 出境前,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 舱单传输人提交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海关系统据此自动核注原始舱单、核销预配舱单。
- 货物运抵出境码头后,场所经营人提交运抵报告。
- 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所列货物须已获海关放行。
- 装载完成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方可离境。
- 运输工具驶离后,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提交出口理货报告,海关据此核销原始舱单。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时限与填制规范应符合《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要求。
注意事项
填制规范
原始舱单与预配舱单中,“货物状态代码”应填报“002”(国际转运货物),中转目的地代码填写境外港口。国际转运准单需完整填写进、出境提单号及货物信息;装货地和卸货地代码分别对应原始舱单与预配舱单内容;如有换箱,集装箱编号填写实际出运箱号,并准确申报件数与重量。
更换集装箱
如需更换集装箱,须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换装。
延期申请
转运货物应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海关查验
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转运货物实施查验。若舱单数据被布控,企业应积极配合查验工作。
法律责任
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存在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