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出口指南:政策、流程与合规要点
解读中药材国际贸易的关键环节与监管要求
据海关统计,2018—2020年我国中药材(含中式成药)出口额分别为72.7亿元、81.2亿元、83.6亿元,出口量分别为12.8万吨、13.3万吨、14.4万吨。近年来,随着中医药国际认可度提升,尤其在新冠疫情中展现出显著疗效,中药材出口持续增长,越来越多企业布局海外市场。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统计
一、中药材定义及HS编码
(一)定义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HS编码
植物源性中药材:主要以1211开头;
动物源性中药材:主要以0510、0508开头。
二、出口基本要求
1. 出境中药材须符合中国与输入国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或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要求。
2. 生产企业应满足输入国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国相关法律。
三、企业申请条件
1. 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记录生产全过程,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 配备专职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3. 海关对需注册登记的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实施4年有效期的注册管理;若目的国无此要求,则无需注册。
四、出口申报流程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如实填写预期用途(“药用”或“食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
(2)出厂合格证明;
(3)符合输入国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五、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须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目录;申报为“食用”的则须符合国家关于可用于食品的中药材规定。
六、海关检疫监管
1. 查验方式包括“需查验”和“需查验送检”,由系统指令触发。
2. 检疫合格或经有效除害处理的准予出境;无法处理的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境。
七、监督管理与风险管理
1. 海关对生产、加工、存放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并开展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2. 企业须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3. 海关可基于风险分析采取限制出境、禁止出境、撤销注册或启动应急预案等措施。
八、其他注意事项
1. 涉及野生或濒危物种的中药材出口,须符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2. 国际快递、邮寄及旅客携带出境的中药材应遵守相关规定;
3. 过境中药材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4. 出口至马来西亚的中药材须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辐照处理。
九、法律责任
存在下列行为将依法处罚:
(1)未报检、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执行;
(2)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
(3)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等。
十、亳州中药材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为推动中医药国际化,全国首家中药材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落户亳州,致力于打破国际贸易壁垒。该基地聚焦通报评议、风险预警、法规标准收集、宣传培训等工作,助力“世界中医药之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