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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新规解读

【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新规解读 慧通关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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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行政处罚新规解读

海关行政处罚新规解读:便民高效与规范执法并重

250号令全面对接新《行政处罚法》,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优化执法程序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涉及新增条款22条、修改51条,调整比例高达85%,是该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为有效衔接上位法,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本文围绕行政相对人关注的重点内容,对新规进行梳理与解读。

便民高效:优化送达与缴纳方式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2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为确保文书有效送达,建议行政相对人主动提供准确有效的电子联系方式,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关于罚款缴纳,依据新法第六十七条及250号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完成缴纳。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权利保障:多项新规加强维权支持

“从旧兼从轻”原则明确适用。 根据新法第三十七条及250号令第六十一条,若违法行为发生后相关法规变更且新规定处罚更轻或不认为违法,应适用新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强化信息保密义务。 新法第五十条和250号令第五条明确,海关及其工作人员须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当事人可主动告知涉密事项并要求保密处理。

处罚决定书内容更加完整。 250号令第七十四条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事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罚依据、履行方式与期限、救济途径等,并须加盖海关印章,增强文书规范性与透明度。

听证权利期限延长。 250号令第九十条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限由“三个工作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更充分的反应时间。海关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时间地点。

严格执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

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 新法第四十二条和250号令第八条明确,行政处罚必须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接受当事人监督。

实行“及时立案”制度。 250号令第二十九条新增“符合立案标准的,海关应当及时立案”,杜绝案件久拖不立,提升办案效率。

明确办案时限要求。 海关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确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的,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确保案件处理高效公正。

细化不予处罚情形。 新法第三十三条及250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新增两类不予处罚情形:一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即“首违不罚”);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守护国门安全需要海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共同努力。海关将持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也希望企业积极配合,自觉守法,共同营造安全高效的口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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