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机制,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定义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组成的具有共同行为规范和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 牵头企业:经成员企业授权,负责向海关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需熟悉集团内部管理,协调成员企业业务。
- 成员企业: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开展该监管模式的企业。
二、监管模式概述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依托信息化系统,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由海关实施的整体化监管模式。
三、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适用该模式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不得为失信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具备完备的信息化系统,加工贸易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限制类商品。
四、备案材料
牵头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
(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二)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手(账)册设立
经海关同意后,企业凭备案表按现行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及海关编码。企业集团也可由一家企业统一设立手(账)册。
六、保税料件流转
集团内企业间可相互流转保税料件,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七、货物存放
加工贸易货物可在集团内企业已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八、料件串换
符合监管要求的保税料件,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串换并留存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来料加工保税料件也可进行串换。
九、外发加工
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无需再向海关备案,全部工序外发亦无需提供担保。相关成品、剩余料件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可不运回原企业,但须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十、不作价设备调配
处于监管期内的进口不作价设备可在集团内企业间结转使用,须符合规定用途,申报时在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十一、担保方式
需提交担保的企业,可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形式。
十二、稽核查机制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集团整体或部分企业统筹开展稽查、核查。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海关依据风险分析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和抽盘比例。
十三、变更与退出
成员企业新增或调整时,牵头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成员企业可经确认后申请退出;
- 所有成员企业确认后,可申请整个企业集团退出。
十四、资格取消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手续,或未保存相关单证、数据。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重新申请。牵头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企业可推举新牵头企业。若一年内有两个以上成员企业被取消资格,海关可认定该集团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取消其整体资格。
十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一般性规定执行。
十六、过渡安排
此前已开展的试点业务统一按本公告执行。试点企业如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可继续适用,主管海关应加强指导培育。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仍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十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