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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企业备案的问题答案都在这里了

进口粮食企业备案的问题答案都在这里了 慧通关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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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如何办理进境粮食备案资质?

进境粮食企业备案指南:流程、材料及海关要求详解

全面梳理进口粮食备案资质办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高效通关

近期,12360海关热线收到大量企业关于进口粮食备案的咨询。为便于企业顺利办理进境粮食相关备案资质,现将进境粮食范围、企业分类、备案流程、提交材料及海关考核要求等关键信息进行系统梳理与解读。

进境粮食种类

进境粮食指用于加工或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油料类(如油菜籽、亚麻籽、棉籽、棕榈籽等)作物籽实,以及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的块根或块茎等,但不包括进口大米。

进境粮食企业分类

一、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指进口粮食后开展加工、生产活动的企业。

二、储备库企业:依据国家发改委进口粮储备计划,由指定单位进口并专营的国家储备粮库,储备期间不进行加工,到期后拍卖给已备案的加工企业。

海关办理时限

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负责受理首次申请、续期、变更及注销申请。海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企业:

  • 无需备案或超出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修改;
  • 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件日起视为已受理;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海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考核,并在备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完成电子备案。

企业备案流程

1. 有电子密钥用户:登录海关总署外网→“互联网+海关”→动植物检疫监管→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检疫监督模块,在线提交《进口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申请表》或《进口粮储备库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电子版至所在地隶属海关。

2. 无电子密钥用户:将申请表及相关纸质材料装订成册,现场提交至所在地隶属海关。

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加工进境粮谷的申请报告;
  3. 加工厂平面图(含仓储结构、数量、仓容等);
  4. 防疫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
  5. 加工工艺流程(注明温度、时间、筛孔等参数);
  6.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设备照片及防疫能力说明;
  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 防疫体系文件(涵盖运输路线、装卸储存、应急处置等环节);
  9. 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含制度、人员、设施及上报机制);
  10. 相关协议(实验室检测委托合同、定向销售意向书等);
  11. 各类记录(出入库、生产加工、下脚料处理、除草等)。

二、储备库企业:

  1. 储备进境粮的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从码头至储备库的运输方式与路线示意图;
  4. 仓储库平面图(标注大小与容量);
  5.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6.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 防疫体系与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文件;
  8. 防疫领导小组名单;
  9. 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管理流程。

海关现场考核重点要求

1. 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须上墙公示,确保有效运行并留存执行记录。

2. 装卸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地面硬化、防雨、相对独立;卸货口附近应设置不低于2.5米、长度不少于10米的实体围墙或同等防疫遮挡。

3. 仓储条件:总仓储能力不低于5000吨;若使用非专用仓库(如普通平仓),则列为高风险企业。

4. 生产加工条件:

  • 玉米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200吨,年产能≥6万吨;单次申请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加工工艺须能破碎玉米及杂草种子,最终产品不得含完整籽粒;须保留生产记录。
  • 饲用粮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200吨,年产能≥6万吨;单次申请量不低于1000吨;加工流程须破坏籽粒完整性;若无高温(>110℃)处理环节,列为高风险企业。

5. 下脚料及包装材料处理:须设有专用存放场所;无害化处理方案须经海关审核,并留存处理记录;若未采用厂区内焚烧方式处理,列为高风险企业。

注意事项

1. 备案有效期为3年。需延期的企业应在届满前30日向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备案结果可通过重庆海关官网“信息公开—名单目录—重庆市进口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备案名单”查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取消备案资质:

  • 不配合海关监管;
  • 擅自销售或挪用进口粮食;
  • 未按审批路线运输;
  • 防疫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
  • 对整改项未能落实到位;
  • 其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

3. 高风险企业管理:对疫情防控条件薄弱、质量管理或运输环节存在较大隐患的饲用粮企业,列入高风险名单;发现重大疫情的高风险饲用粮,禁止运往高风险加工储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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