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款开征日期调整:企业需关注新规变化
新一代通关系统优化税收征管功能,缴税期限统一为15日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义务人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准确性和及时性,海关总署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完成税费缴纳,显著提升通关效率。
近期,海关总署对H2018新一代通关管理系统3.0版相关税收征管功能进行优化,上线税收担保管理、税单管理及待缴税查询等新应用。现将涉及企业的主要调整事项汇总如下:
一、税款开征日期调整
调整前:《海关税款缴款书》打印之日为税款开征日;电子支付的,以支付当日为开征日。
调整后:报关单电子审结并生成税款信息之日即为税款开征日。
缴款期限统一为15日,不受支付方式影响。若企业在15日内未完成电子支付,第16日起可继续电子支付,但将产生1天滞纳金;如转为柜台支付,《海关税款缴款书》的开征日仍为税款信息生成日。
二、汇总征税缴税期限
对于采用汇总征税的报关单,企业可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税,均不产生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滞纳天数从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缴税日止。
三、税单打印规则变更
调整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电子支付的,海关将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调整后:对于H2018系统3.0版报关单,若企业未按时电子支付,除主动申请外,海关不再自动打印柜台支付税单。
四、海关重要提示
- 税款开征日为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信息之日。
- 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将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缴的,按税收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处理。
- 汇总征税报关单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滞纳期自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
- 未按时电子支付的,除企业提出申请外,不再打印柜台支付税单。
- H2018系统中完税价格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