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推进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部署,海关总署持续推进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举措,进一步简化流程、提升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饮用水供应及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一、审批改为备案
适用范围: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口岸区域,仅限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公共场所。
办理流程:
- 递交申请:申请人向主管海关提交《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
- 完成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海关当场办理备案并提供备案号,5日内核发《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告知函》,企业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案申请表样式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告知函》
监管措施:
- 海关在发证后15日内完成首次全覆盖现场核查;
-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半年不少于1次;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海关对备案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
二、实行告知承诺
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单纯申请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注意事项:若同时申请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等其他项目,仍按原审批方式执行。
如同时申请其他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许可审批仍需按原方式办理。
办理方式:
- 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注册后选择“卫生许可证核发”模块在线办理;
- 也可现场递交申请,当场领取告知承诺书。
互联网+海关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可通过现场、网上平台、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提交申请。
- 告知内容:海关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明确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所需材料、承诺时限及法律责任等。
- 签署承诺:申请人确认已知悉全部内容,具备相应条件,并承诺承担不实或违约责任。
- 递交材料:按约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
- 受理与决定:海关收到签章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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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式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样式
监管要求:
- 海关在发证后20日内完成首次现场核查,核实承诺事项;
- 对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超过30日);
- 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许可并处罚,防范公共卫生风险。
海关对告知承诺的企业开展首次卫生监督
三、优化审批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海关持续优化审批服务:
- 精简审批材料: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检验报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由海关自行核验。
- 全流程网上办理:将“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纳入“互联网+海关”平台,实现申请、受理、核查、决定、变更、延续、注销等全流程线上操作。
- 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