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
取消预防性消毒申报,启运日期填报有条件豁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署,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报要求作出调整。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项目的申报要求。
二、对于实际进境货物,若“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不再强制要求填报;其他情形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