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常见问答
了解“两段准入”监管模式下的检验要求
1. 为什么货物已入境还需进行目的地检验?
为提升通关效率,减少口岸货物积压,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监管模式。第一阶段在口岸判定“是否允许入境”,第二阶段则判定“是否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对有检验要求的进口货物,在提离口岸后需实施目的地检验。企业应在口岸放行后20日内,主动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
2. 口岸查验与目的地检验能否合并进行?
可以。企业在报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两段准入”申请中选择“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货物将由口岸海关一次性完成全部检查手续,实现高效通关。
3. 货物离开口岸时是否会提示需目的地检验?
不会自动提示。企业应密切关注“单一窗口”申报回执信息。即使卡口系统未拦截,也不代表无目的地检验要求。承运车辆顺利出卡不等于已完成全部海关手续,仍需依法履行后续检验义务。
4. 未落实目的地检验怎么办?
若通关后发现目的地检验尚未完成,应立即联系口岸海关确认处理方式。可将货物运回口岸海关监管场所接受检验,或根据指引向货物实际存放地的属地海关申请检验。未完成检验前不得销售或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