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备案新规热点问答
海关总署2022年第113号公告政策解读
企业准备开展进出口业务,需了解报关单位备案相关政策。本文依据海关总署2022年第113号公告,对备案条件、申请方式及信息变更等常见问题进行权威解答。
备案问题交给我,“海娃”为你来解惑
Q1:报关单位备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市场主体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办理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临时备案。
(二)分支机构:
1.所属主体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分支机构。
2.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3.所属主体已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未办理过该类备案。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一)报关企业:
1.市场主体类型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2.未办理过报关企业备案。
(二)分支机构:
1.所属主体为上述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
2.所属主体已完成报关企业备案。
3.未办理过分支机构备案。
Q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能否申请备案?
A:可以申请临时备案。
以下单位因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可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
4.涉及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备案目的须为非贸易性进出口,且未办理正式备案或临时备案已过有效期30日以上。
Q3:如何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A:
渠道一:线上申报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单一窗口”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互联网+海关”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
渠道二:“多证合一”同步办理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时,可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填写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多证合一”流程完成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另行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提示:请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便快速通过海关审核。
Q4:企业信息变更后需如何处理?
A: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报关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备案。
如因迁址导致主管海关变更,应向新属地海关申请变更。
重要提醒:未按规定办理变更、隐瞒真实情况或拒不配合海关检查的,海关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变更申请。
各直属海关企管业务办理地址,请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