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农药进出口管理新规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优化通关流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优化措施公告。
一、进出口农药须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相关单位应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口企业还需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管理,由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动态调整(最新名录见附件1)。
三、进出口单位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在线申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见附件2-1、2-2)。
四、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须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需提供相应生产场所信息。
五、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办理;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须签订出口委托书;委托加工的,须提供受托方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委托加工协议。仅限出口登记及特殊管理农药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范围的农药(含附件三品种及我国禁用、严限用农药品种),须按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详见附件3)。
七、因登记试验、科研、检测等特殊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交用途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八、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在线审核信息,符合条件的将通知单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非特殊区域之间进出农药,须办理通知单;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需办理外,其余无需办理。区内企业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海关监管。
十、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每批进出口对应一份通知单和一份报关单,有效期为3个月。
十一、实施通知单无纸化通关,海关凭电子数据办理验放。如因系统故障或监管部门要求,可提供纸质通知单进行核验签注。
十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支持,联系电话分别为010-59194007、010-95198。
十三、遇重大病虫害等紧急情况,农业农村部可会同相关部门临时限制农药进出口数量或品种。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及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doc
附件2: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样本.doc
附件3:《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doc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